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发〔2020〕71号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林水、农林)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明确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先争优评定标准,现将新修订的《西安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                                           

西安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切实规范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发挥示范社的引领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参照《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社定义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区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县级示范社”),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成员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明显、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评定原则

示范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评定,区县级示范市由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评定。

第四条:评定时间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区县级示范社由各区县农业部门,自行安排评审命名工作。

第五条:示范标准

市级示范社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登记设立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

2. 有固定办公场所、合作社章程、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带贫益贫收益分配制度等,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

3. 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税务部门申报资料。

4.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必须获得区县级示范社命名。

5. 区县级示范社的标准由各区县参照市级示范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降低评定标准。

(二)组织机构健全

1.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 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部制度完善

1. 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四)财务管理规范

1. 有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 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按季度公开。

3. 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 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公示后报告成员大会。

6、有实际带动贫困户的登记资料及分红资料记录。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向税务部门正常申报,并向入社成员及时公示。

(五)盈余分配合理

1. 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

2.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3. 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4、在分配方案中对带动贫困户的利益分配有适当的照顾倾斜。

(六)经营实力较强

1. 成员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

2. 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年利润达到20万元以上。

(七)服务助农明显

1.带动入社成员数不少于30人,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人数不少于50人,80%以上为农民(联合社入社成员数按其各成员社内农民成员总数认定)。

2. 通过合同订单、利润返还、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小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小农户100人以上。

3. 合作社带动农户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

(八)生产及质量安全

1. 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纳入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 农机类合作社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证照、牌照、驾照“三照”齐全。

4.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者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5.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九)产业前景广阔

1. 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产业(服务)是当地优势产业(服务)或特色产业(服务),产业(服务)优势突出,产品(服务)特色鲜明。

2.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农业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农业+”行动,开展蔬果采摘、农事教育、乡村旅游、休闲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社会声誉良好

1. 无偷税漏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 无损害成员利益、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 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评定程序

评定示范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合作社对照示范社标准,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初审推荐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区县各相关部门核查后,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市级相关部门核查后,按照示范社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抽查,提出示范社名单。

(四)公开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对经市级评定核查提出的示范社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定命名

示范社名单经公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七条:提交材料

申报示范社,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银行开户证明;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动态监督管理

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对评选的示范社开展一次监测,凡不符本办法第五条任意一款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九条:评定应用

中省市财政扶持合作社的项目及资金,优先在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市级示范社中推荐安排。

第十条

凡合作社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尚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对获得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市农业局相关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佳社”、优秀示范社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电话及传真:029-86787504 029-86787469(值班室)

邮编:710007     邮箱:xanongyej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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