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情事实:詹某和李某二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詹某将其汽车赠与李某。此后,詹某将汽车交付李某,但是数日后便反悔。那么,詹某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詹某将汽车交付李某,表明汽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李某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因此詹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二:
案情事实:小晨与小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晨向小黄借款100万元,借期3年,年利率为10%,不计复利。此后,刚满2年,小晨便还本付息。那么,小晨应该支付多少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小晨借期3年,刚满2年,便还本付息,因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2年计算利息,本金是100万元,年利率10%,2年利率共计20万元。故小晨应当支付20万元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案例三:
案情事实:小吴和小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小吴将其房屋出租给小明,租期一年。小明是小芳的男朋友,与小芳共同居住在小吴的房屋内。此后,在租期内,小明遭遇事故而不幸身亡。那么小吴能否要求小芳搬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租期内,小明遭遇事故不幸身亡,小芳作为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故小吴不能要求小芳搬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案例四:
案情事实:陈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此后,在租期内,陈某将房屋卖与周某,还未办理过户登记,且没有通知李某。那么,李某可以主张何种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向第三人转让租赁房屋,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转让房屋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某将房屋转让给周某,却没有通知李某,李某可以主张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