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系统职能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群众办事和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西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副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各处室信息发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法规处负责产生的行政复议和法律纠纷事件,监察室负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完善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信息都要公开。主要包括涉农业项目的审批、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处罚等以及相关的服务,如服务群众的办事程序、制度、结果等服务指南。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农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西安市“三农”发展的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同步公开文件解读;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六)财政预、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等资金管理信息;

(七)农业领域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法和形式

第六条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务新媒体、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公开发布,形成多维度的政务公开体系。

第四章 公开程序和步骤

第七条 凡需由西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公开重大政务事项,由局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提交相关的材料,西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征求有关单位(处室)和群众的意见后,报西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和评议工作。

第五章 公开承诺和监督办法

第九条 结合农业工作的实际,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有:

1.及时为群众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到局机关办事的同志。首问到谁,谁就是责任人,负责办理或引导至有关部门办理,杜绝推诿和不负责任的做法。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2.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及时办理涉及农业有关审批事项,审批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4.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凡有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当众悔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取消职务晋升资格,停职待岗、辞退等处理。

第六章 考核指标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落实、内部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按规定要求、程序实施的情况。

3、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的效果。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政务公开事项办理及时、准确、完整,群众满意度高;

涉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动公开,及时解读;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办理满意率高;

网站读网制度坚持好,能够积极监测网站舆情并及时回应;

涉及考核等次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十二条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组织打分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合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确定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优秀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为了促进信息公开责任制的落实,将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给予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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