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种子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28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从种业发展扶持措施、品种选育审定和登记管理、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为明确优惠扶持政策,加大经费投入,鼓励支持产学研联合,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林业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审定、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繁育推广、质量监督检验、种子储备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流动、利益分配、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应当鼓励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育种,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为加大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作使用种子标签二维码,二维码应当包含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作使用二维码标签。

关于网络经营监管,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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