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西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农民群众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抓手。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明确指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随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中央一号文件等多个重要文件中都提及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23年9月20日,十四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研究审议了《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11月7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文件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等11类产权的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应进必进类和鼓励类的交易目录。

二、起草目的

农村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的问题比较敏感、矛盾比较突出。以实现更高水平的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农村资源资本化,挖掘转化农村资源资产的资本价值,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壮大我市村集体经济,大幅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我市农村“三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从根本上改变资源要素从农村单向流出的局面,促进各类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助推西安都市型现代农业强市建设为出发点制定管理办法,有利于促进农村资源要素有效配置和利用,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促进“三农”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三、起草依据

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公布)、《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3号)、《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陕农发〔2020〕82号)、《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陕农发〔2021〕71号)、《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市办字〔2023〕19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交易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交易权益保障、第六章配套服务、第七章交易监管和争议处理、第八章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章共4条,陈述《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本章共4条,主要内容是机构设立、职责分工、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的条件。

(三)交易内容、方式和程序。本章共9条,明确了如下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农业类),申请交易时双方应提交的资料、交易项目信息披露符合的要求,交易方式,交易合同和鉴证书明确事项。

(四)交易行为规范。本章共6条,是对于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的交易行为、信息化管理、终止(中止)交易进行规范。

(五)交易权益保障。本章共3条,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六)配套服务。本章共4条,要求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交易监管和争议处理。本章共4条,市、区县(开发区)城乡融合要素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附则。本章共1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电话及传真:029-86787504 029-86787469(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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