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方案

一、文件出台的意义

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保障粮食安全是重大国家战略。习近平在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上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今年中央1号文确立了全年粮食稳定面积、总产13万亿斤的目标,并且首次将粮食产量纳入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中央、省、市也层层下达了粮食生产目标。夺取全年粮食丰收是最硬核的任务,是约束性指标,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举措,切实稳定粮食生产。

二、为什么要遏制耕地“非粮化”倾向、强化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指出,我国人多地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将有限的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以及从事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违反耕地利用优先序,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不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利用行为,应予防止和制止。

三、如何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综合考虑消费需求、生产现状、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按照上级分配的任务,我市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250万亩,落实到田头地块,固定其粮食生产功能。近年来,由于受种粮比较效益低的影响,一些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地块耕地性质发生改变或种植了非目标作物,不再符合划定标准。年内,将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同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保证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减质量不降。

四、如何开展统筹利用撂荒地工作?

受农业比较效益偏低、耕种条件差、农村老龄化农民外出务工等导致的劳动力缺乏等因素影响,农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受让方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撂荒。珍惜土地、防止耕地撂荒浪费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挖掘保供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推动撂荒地的有效利用,我市开展了耕地撂荒情况摸底调查,逐村逐户的建立台账,对撂荒地的形成原因、时间、分布等进行梳理。根据撂荒地排查情况,制定统筹利用方案,因地制宜复耕复种。对能够复耕的撂荒地进行复耕抢种;对暂不能复耕的撂荒地尽快修复,确保秋种复耕。渭河平原地区的撂荒地,要做到应种尽种,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浅山丘陵地区的撂荒地,要根据立地条件,宜粮则粮,充分利用。努力把撂荒地利用落实到户到地块,向撂荒地要面积要产量。

五、下一步如何规范土地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对耕地利用优先序也作出明确规定。工商资本流转土地面积大,其耕地利用行为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保障能力,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上有什么考虑?

按照《方案》部署,将坚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提升种粮比较效益,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入,让种粮农民有甜头有盼头。切实落实粮食主产区县利益补偿和种粮激励政策,执行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的政策。相关农业项目和资金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通过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农机购置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效率;支持发展种质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努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范围,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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