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发〔2019〕90号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规范种畜禽、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养蜂证编号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林)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国际港务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属地管理,简化群众办事流程,根据《西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下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市畜发〔2017〕26号)精神,从2017年5月1日起,全市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种公畜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草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畜牧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4号)精神,从2018年10月18日起,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祖代和原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为了规范各区县证书编号,现将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养蜂证编号规则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谷逢晓
联系电话:86787521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