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林、农水)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陕西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发〔2019〕117号)已于近日印发,现将《陕西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110日                                             

陕西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部令〔2019〕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聚焦主导产业,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切实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及资金,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变更,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市(区)、单位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省级有关单位负责指导本市(区)、单位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规章制度,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实地勘查和初审的基础上,统筹农田建设任务及资金需求,提出当年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竣工验收、变更(调整)等职责,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本地区、单位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含有关单位,下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各市(区)、单位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九条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进行汇总,并分解年度任务,根据县(市、区)耕地资源等基础条件,提出本市(区)农田建设任务需求。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市(区)、单位规划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现状等项目背景;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位置示意图、现状图、工程平面布置图、典型工程设计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报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审核可行的项目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省级有关单位的项目直接参与省级评审。

第十七条 县级依据省级下达的任务量(资金)和经省级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计划,报市级审核、汇总后由省级批复。市级依据经省级批复的项目计划,指导县级编制实施方案并审核批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选定监理单位监督实施,按照批复计划验收合格后,对所建工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整理,进行“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规定执行,中、省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审核批复。调整项目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批复调整和终止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由市级组织竣工验收,省级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第二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所辖县(市、区)、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采取直接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省级单位实施项目和市级验收项目分别开展竣工验收、抽查。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配合做好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促进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升耕地质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农业农村厅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市(区)、单位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并通报监督评价和检查结果。年度项目评价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评价结果差的县(市、区)、单位,由各市(区)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和整改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县(市、区)、单位暂停项目申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评价激励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及单位要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定期调度、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市、县、区及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追责问责,并相应调减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指标。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由相关部门已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陕西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部令〔2019〕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聚焦主导产业,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切实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及资金,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变更,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市(区)、单位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省级有关单位负责指导本市(区)、单位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规章制度,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实地勘查和初审的基础上,统筹农田建设任务及资金需求,提出当年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竣工验收、变更(调整)等职责,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本地区、单位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含有关单位,下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各市(区)、单位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九条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进行汇总,并分解年度任务,根据县(市、区)耕地资源等基础条件,提出本市(区)农田建设任务需求。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市(区)、单位规划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现状等项目背景;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位置示意图、现状图、工程平面布置图、典型工程设计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报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审核可行的项目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省级有关单位的项目直接参与省级评审。

第十七条 县级依据省级下达的任务量(资金)和经省级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计划,报市级审核、汇总后由省级批复。市级依据经省级批复的项目计划,指导县级编制实施方案并审核批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选定监理单位监督实施,按照批复计划验收合格后,对所建工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整理,进行“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规定执行,中、省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审核批复。调整项目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批复调整和终止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由市级组织竣工验收,省级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第二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所辖县(市、区)、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采取直接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省级单位实施项目和市级验收项目分别开展竣工验收、抽查。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配合做好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促进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升耕地质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农业农村厅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市(区)、单位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并通报监督评价和检查结果。年度项目评价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评价结果差的县(市、区)、单位,由各市(区)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和整改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县(市、区)、单位暂停项目申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评价激励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及单位要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定期调度、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市、县、区及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追责问责,并相应调减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指标。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由相关部门已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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