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26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等。设置市委农办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地方性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农业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开展农业普法宣传。

(二)统筹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大宗农产品流通销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管理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五)制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负责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机作业安全监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承担全市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相关认证工作。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等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责任。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相关工作。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植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建议。编制安排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项目,管理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制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援外项目的监管责任。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肥料、兽药、畜牧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

5.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业务、文电、会议、保密、档案、信访、维稳、计划生育、接待、外事、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农业农村工作宣传报道及内部刊物编撰。负责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务效能及政务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牵头指导协调重大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农业系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法规处。承担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负责依法行政工作,依法建立权力清单,规范公共服务和办事指南。承担农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负责系统守法诚信体系建设。

(四)行政审批处。组织协调涉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市级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优化简化工作,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组织协调审批事项的勘验、论证、审核等工作。指导规范区县涉农审批事项办理。

(五)政策与改革处。负责农业农村政策综合调研,提出全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改革工作。做好农村改革试点示范工作。

(六)发展规划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负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新农村建设,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片区化中心社区建设工作方案、政策措施的制定和:督促落实。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七)社会事业处。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八)计划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农业系统基本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和信贷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产业扶贫(农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

(九)产业发展处。起草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特色与休闲农业发展和乡村三产融合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和扶持项目建议,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发展工作,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管。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十)合作经济指导处。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十一)市场与信息化处。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指导智慧农业建设,编制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十二)科技教育处。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工作。牵头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开展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四)标准与检测处。负责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实施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安全状况普查;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及认证后监管。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种植业管理处。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承担农业植物种子和新品种保护监管工作。承担以蔬菜为重点的“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和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

(十六)畜牧处。起草全市畜牧业、饲料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饲料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牧草及其品种生产、经营管理。负责畜禽种苗培育和监管。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开展畜牧业统计分析。

(十七)兽医处。起草全市兽医、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负责畜禽屠宰行政管理。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事故仲裁。拟订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政策,组织实施防治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拟订动物传染病防治计划和措施。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十八)渔业渔政处。起草全市渔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渔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负责全市渔业生态环境、水生种苗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对审核、批准交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进行监管。负责水产养殖的科技推广,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起草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二十)果业管理处。研究制定全市果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果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开展果业统计分析。统筹协调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果业对外贸易。负责全市果树树苗、果品生产质量工作。

(二十一)农田建设管理处。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保护、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置。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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