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17070489号建议的答复函
徐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确解秦岭重点保护区群住房刚需与政策限制矛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收集、研究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保护措施、利用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021年9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组织领导中规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经批准实施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收集、研究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于您在《关于破解秦岭重点保护区群住房刚需与政策限制矛盾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议市级层面结合蓝田县实际,在严守秦岭生态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对《西安市秦岭保护规划》‘核心保护区内和重点保护区内村庄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的规定进行适当修改,打破‘一刀切’审批限制,为解决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区内原住群众住房刚性需求提供政策支持,探索通过宅基地盘活置换、跨区域调剂、集中安置点建设等合规路径,对符合住房刚需条件的群众,明确审批流程、准入标准和保障措施,实现秦岭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双赢。”我们将在下一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收集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时,积极吸收您的意见,并向其提出修改意见。
最后,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市农业农村工作。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