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西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1-2023年西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林水、农林)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财政局,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农机总站:

为指导全市各相关区县、开发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我市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1-2023年西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 郭耕甫 86787467

市财政局联系人: 赵鹏飞 89821929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2021—2023年西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9〕10号)精神,以满足农民群众和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升级,加快提升我市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坚持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加大小麦宽幅沟播与玉米 “5335”技术以及病虫害防治所需高端智能复式联合作业机具补贴力度,提高小麦、玉米的播种质量,促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切实落实“藏粮于技”战略。

(二)坚持“有升有降”。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特殊区域机械化支持力度,提高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农机具的补贴额,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逐步减低补贴额,实施“退坡”处理,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三)加快创新步伐。围绕“3+X”特色产业所需机具强化农机鉴定与购置补贴农机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的衔接,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加快补上烘干仓储、冷链保鲜、分拣包装等机械装备短板,全面推开后整理模式;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绿色节能的自主创新农机产品及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智能集成设施、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模式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四)强化监管效能。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提升风险防控技术化手段,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优化补贴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补贴异常情形和违规行为的排查监控能力,对发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补贴机具严格按照《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确定补贴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总体保持稳定,可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省上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可按年度调整。对重点支持但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组织遴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居民必须是农户,且是户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从事农机经销的合作社,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办理补贴申请)。

个人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即2台主机和6台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具),同一个购机者年度内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凡超过补贴数量或资金总额规定上限的,购买前须经区县、开发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全省将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的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分级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全市补贴资金在出现较多缺口后,将按照省上要求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五、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达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各实施区县、开发区资金需求测算情况,综合考虑群众购机需求、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机械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下达全市补贴资金计划。

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发布资金使用进度,上年有结转的区县、开发区要优先在下年使用结转资金,我市将按需组织开展辖区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平衡,当年年末发生资金结余、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第二年在资金安排上将予以调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0〕73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愿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3号)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1-2023西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包括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及时规范上传补贴机具信息,便利农民申请补贴。

(三)受理申请补贴。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购机者在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税控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组织提供)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农户编号(新增账户需提供)、承诺书,到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非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应同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非本县域的购机者还应按照区县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携带购机资料以及身份证、惠民一卡通,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线上或线下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对于购置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购机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开发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安装,申请补贴。购买实行牌证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具,购机者应先到区县、开发区农机监理部门免费挂牌,挂牌后,区县、开发区农机监理部门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办理牌证”章子,然后到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行驶证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编号。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申请录入功能,相关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相关补贴申请,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审验公示信息。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组织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镇街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可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区县、开发区探索开展远程视频核验,保留视频资料,并由购机者电子签名承诺真实性。将单台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风险可控度较高的机具纳入非重点机具核验管理,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各区县、开发区可在实施方案中明示,并结合实际对免现场实物核验的补贴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同一个年度购置多台套机具情况。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各区县、开发区应在实施方案中细化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明确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的审验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验并公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交完整材料。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归集整理、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的档案,保存期为5年。

购机者与产销企业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办理退货。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

(五)资金兑付。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和有关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办完补贴手续后可依法处置。

操作程序和流程涉及的补贴资金申请、机具审验公示等表格资料,以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办理软件标准版提供的最新文本为准。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全市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监管责任,要在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区县、开发区和镇街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各自职责。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补齐政策实施短板弱项,研究提出完善建议,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策,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强化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及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按照省上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地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增加工作流程,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互联互通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远程视频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全程全面公开政策信息,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加强纪律规矩约束,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规范操作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办理软件,细化实化补贴机具核验流程,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级2021-2023年实施方案,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每年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结束后,各实施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1. 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x

          2.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docx

          3. 西安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表(区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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