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农林水、农林)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周至县特色产业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西安市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1日

西安市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农发〔2019〕10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1〕16号)和《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专项项目)。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备案)、实施、监管评价、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责权统一、分级负责、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实行市级统筹、部门合作、分工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的牵头组织工作。提出年度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协调指导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是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的监管主体,根据职责,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或任务下达。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的纪律监督。

第八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是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申报审批

第九条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安排,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系数,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安排项目,切块下达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因素法管理程序。每年6月份,市农业农村局机关业务处室根据中、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发展决策部署,提出下一年度政策目标和任务清单,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计划财务处;经计划财务处综合汇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于7月底前完成农业农村专项项目储备。8月份,市农业农村局机关业务处室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依据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测算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提出具体政策目标和任务清单,经局分管领导审定,报计划财务处。9月份,计划财务处结合财力情况、重点工作任务等各类综合因素,汇总形成农业农村专项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一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征集、申报、初审、批复等工作,对上级部门按照因素法安排的专项资金,围绕任务清单和资金预算,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当的方式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批复实施项目。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资金”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规范项目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常态化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将性质、用途相近的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统筹安排,实现资金集中使用。同一项目单位(农业农村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原则上每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类别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避免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

(一)未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有关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申报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存在严重缺陷;

(三)上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征集、评审和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六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

第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在接到项目计划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专项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在征集项目或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要指导区县(开发区)或局属单位制定或者提出项目绩效评价目标;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局机关业务处室每年对分工管理的项目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抽查率不低于10%,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在项目实施年度结束的下年度3月底前向局计划财务处报送年度项目总结和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监管工作,且负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规模、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变更,区县(开发区)、市级依据权限分级批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变更,变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或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审批,报市级备案;变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由市级审批。

市属项目的实施单位和建设内容变更,由原项目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项目变更原则上在项目计划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农业农村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规范核算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从项目申报到项目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年度项目验收报告于3月底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市属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自验,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自验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并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抽验。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项目建设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三)验收申请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或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组应由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5人(含)以上单数。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

(二)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三)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难以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考评的;

(六)未按时限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的;

(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或减少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收回资金。

(一)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套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四)项目绩效评价未达标,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在项目管理中,承担项目审批、监管责任的人员要尽职尽责,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对因不尽职尽责造成较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市级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农村专项项目中“拨改投”项目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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