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要求,经研究,我市拟于近期开展第二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西安市辖区内具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条件和能力、开展种质资源收集和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涉及珍稀、特异、名优等地方品种和具有优异性状的各类种质材料,主要包括粮食、蔬菜(含食用菌)、果树和花卉等。

二、基本条件

(一)在西安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三)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四)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

(五)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六)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认定基本条件要求的单位均可向辖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1 ) ;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申请材料:

(1)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名录详细清单(见附件2 ) ;

(2)《法人证书》或《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库圃管理规范、规程、标准、证明、保存设施条件等;

(4)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二)汇总上报。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将申报认定单位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

(三)专家审查。按照基本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认定挂牌。经审查或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要求的认定西安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通知、命名并授牌。

(五)摘牌处理。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种质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保护农业种质资源是开展优良品种选育的基础,是打赢种业翻身仗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认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精心组织。本次认定工作既要摸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底数,又要为今后制定资源保护补贴政策提供依据。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把认定工作的通知宣传到每一个保护单位,充分调动保护单位申报的积极性,切实做到辖区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报尽报。

(三)把握时限。本次认定申报工作从下发通知之日起开始,到2023年8月31日结束。各区县要认真组织,申报材料经本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各单位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到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到邮箱( caiban2005@126.com)。

联系人:甘庆华 86787460

附件:1.西安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认定申请表.docx

          2.农业种质资源保存名录详细清单.docx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4日

主办单位: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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